《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2〕584号)明确了人防易地建设费费种类别:“人防易地建设费是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对于《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为国务院及其办公厅和国家发改委(行政收费主管机关)制定相关规定的项目,目前这类减免的政策主要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第三条第五款明确规定:“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要切实落实现行建设、买卖、经营等环节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省住建厅根据各市政府报送的计划,每年均有编制下达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目录,明确安居工程的规模、投资、进度等要求。有列入清单的项目,才能按其明确的建设规模,依法减免人防易地建设费。
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第八条明确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