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防动员办公室
人民防空工程是国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战时保障人民群众和物资就地就近掩蔽,减少人员伤亡和物资损失,以及平时抢险救灾、应急救援,为经济和社会服务等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
近年来,在深化国防动员体制改革的背景下,国家不断加强对人民防空建设法律法规的完善修订,先后出台了《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目录管理办法》《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2020年原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印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规定(试行)》(新人防规〔2020〕5号)部分内容与新任务、新要求已不相适应。为顺应国防动员体制改革,推动自治区人防领域“放管服”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自治区实际,自治区国防动员办公室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进一步理清各级人防主管部门监管职责,规范参建各方质量行为,为我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打好基础。
二、起草依据
(一)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人民防空领域的上位法,是制定本规定的主要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七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区的人民防空工作;州、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第二十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委托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质量监督。接受委托的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负责全面质量监督,对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负责防护方面的质量监督。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建设工程从规划、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的质量责任和管理要求作出了详细规定,对于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二)部门规章与规范性文件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2010〕288号)全面阐述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的各个方面,是本次修订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主要内容
本规定共三十四条,主要内容:
一是阐述了制定目的、适用范围、责任主体义务等内容;二是对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和职责进行明确;三是对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程序与方法进行规范;四是对参与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企业、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等各方质量义务进行明确;五是对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权限和责任进行明确;六是规定了解释权的归属及生效时间。
四、编制过程
2025年初,根据自治区国防动员办公室年度工作计划,结合我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现状,着手开始编制《规定》。2025年7月8日发文征求各地(州、市)国动办(人防办)意见建议;8月6日发文征求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意见,同时发布在自治区国防动员办公室门户网站公开征求社会面意见;9月4日发文征求办机关各处、所属事业单位以及各相关厅局意见建议。共征集16条意见,采纳13条意见,未采纳部分进行了当面或电话沟通,充分交换意见。2025年10月自治区国防动员办公室室务会,对《规定》相关内容进行审议,经研究同意按会议讨论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按程序印发,同时做好规范性文件解答和指导落实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