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防动员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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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1-26   浏览次数: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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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动办20241

各地、州、市国防动员办公室(人民防空办公室):

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保持人民防空工程良好状态,确保人民防空工程战时防护能力,充分发挥人民防空工程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现将制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国防动员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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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保持人民防空工程良好状态,确保人民防空工程战时防护能力,充分发挥人民防空工程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类人民防空工程以及与工程配套的地面附属设施的维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包括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和其他人民防空工程。公用人民防空工程是指由财政出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修建和管理的人民防空工程,主要有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物资掩蔽工程、早期人民防空工程等;其他人民防空工程是指除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外,由财政或者社会出资,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修建和管理的人民防空工程,主要有结建式人民防空工程、单建式人民防空工程,如防空专业队工程、医疗救护工程、防空地下室、人防地下街等。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是指对人民防空工程主体、防护设施、工程设备(给排水、风空调、供电照明、自动化智能化、通信)、进出道路等及其地面用于伪装的其他附属设施所实施的维护、保养、保护等活动。

 第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应当遵循统一标准分工负责、分类管理、定期维护、保障使用损坏赔偿、拆除补建、确保安全原则,实行谁投资、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

 第  自治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区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的规范、标准规程,指导监督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

 地(州、市)、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责任单位负责落实维护管理人员,制定维护管理各项制度,建立工程维护管理档案,对人民防空工程定期检查,实施维护、保养、安全管理,并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工程维护

第六条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责任划分:

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及配套附属设施,由其组织修建和管理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

其他人民防空工程及配套附属设施,由投资者或者使用者负责。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发生变动,原责任单位应当向承接单位移交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档案等资料,并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

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合并、分立的,由合并、分立后承接其权利和义务的单位承担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责任

维护管理责任单位不得在办理单位变更、注销登记时,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逃避维护管理责任。

  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立岗位责任制度定期检查维修保养制度安全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技术规程》落实保养措施,保持人民防空工程良好状态

第九条  人民防空工程及配套附属设施的维护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通用要求

应当加强对主体结构、渗漏水、防护防化、给排水、风空调、供电照明、消防等主要设备设施的日常检查、维修和保养。其中: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水灭火、消火栓、防烟排烟等消防系统,必须达到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进排风空调系统,必须达到设计风速和有关技术标准,满足换气次数,保证工程内部空气温度、湿度及环境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各类专用设备设施按照厂家产品的维护要求,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和更换。

(二)特殊要求

人民防空指挥工程。防护防化自动化、智能化、通信等专用设备设施必须按照厂家产品的维护要求,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和更换。通信设备注意保持干燥、避免接触液体、避免摔落和撞击、定期清洁和维护、正确使用和保养电池。

人民防空指挥工程以外的其他人民防空工程平时要按照维修保养制度对平战转换构件进行检查、维修、保养维护管理人员要熟悉平战转换技术措施,保证战时在规定转换时限内达到防护标准

第十条  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应当根据工程的不同类型和特点区别检查维护

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应当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技术规程》对工程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使用性能良好。

早期人民防空工程,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联合办《早期人民防空工程评估鉴定与处置导则》(国动联合〔202420)有关要求开展工作。平时无开发利用价值且不存在危及地面建筑和交通安全隐患的,可以封堵,视情启封检查、维护、保养;平时无开发利用价值且有可能危及地面建筑和交通安全的,应重点实施监控,能拆除报废的要拆除报废,不能拆除的要采取措施加固改造,确保安全。

第十  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技术规程》针对不同类型人民防空工程,编制维护手册,明确维护内容,并对从事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的人员开展业务培训。

鼓励和支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专业化、社会化建设。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单位负责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专用设备维护可委托专业机构承担

十二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经费按照下列规定予以保障:

公用人民防空工程,纳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其他人民防空工程,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并承担维护费用,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使用人就维护管理责任和维护费用等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

工程保护

   第十人民防空工程设施依法受到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侵占人民防空工程设施。对损害、破坏、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行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有权制止并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城市建设项目和地下空间规划、建设、审批时,有关部门征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意见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规范提出人民防空工程及配套附属设施的建设和保护要求,保证人民防空工程结构安全和出入顺畅。

十五条  工程建设影响人民防空工程安全时,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技术措施,保障人民防空工程安全

十六条  除保密工程外,鼓励支持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不影响人民防空防护效能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实现平结合。平时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单位不得改变人民防空工程的主体结构,不得随意改变平时使用用途若需改变平时使用用途的,须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不得擅自拆除和损坏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设施或者实施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效能的行为。

十七  国家保护人民防空工程设施不受侵害,禁止下列行为

人民防空工程内部和孔口附近排泄废水、废气,倾倒废弃物堆放杂物,堵塞孔口或者修建与人民防空无关的其他建筑

)占用、堵塞人民防空工程的疏散通道、出入口、通风口和进排风竖井

以任何形式阻塞通往人民防空工程口部的道路

)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或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擅自占用、改造和损坏人民防空工程设施

)在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范围内采石、伐木、取土、爆破、打桩、埋设管道和修建地面工程设施

)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拆除和报废

第十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拆除报废人民防空工程,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报废的,应报工程所在地的地(州、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经批准拆除的人民防空工程,拆除单位按照下列标准限期补建:

(一)拆除等级人民防空工程,应当补建不低于原抗力标准的等级人民防空工程;

(二)拆除非等级人民防空工程,应当补建6级以上抗力标准的等级人民防空工程;

(三)补建人民防空工程防护面积不得小于拆除原工程面积,不得代替应当建设的防空地下室面积;

(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的孔口或者配套附属设施的,应当在合适的位置按照人民防空工程防护功能的需要补建

十条  对于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早期人民防空工程和民用建筑工程(随地上建筑物同步拆除的结建式防空地下室),经工程所在地的地(州、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鉴定后,列入早期人民防空工程治理台账不再进行补偿补建。

第二十人民防空工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程所在地的地(州、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鉴定后,可列入报废人民防空工程台账

(一)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存在安全隐患,直接威胁地面建筑、交通和人员安全,难以进行加固改造后利用的

(二)严重安全隐患,随地面建筑同步拆除的结建式人民防空工程;

人民防空工程渗漏水严重,坍塌或者有坍塌危险,没有使用价值的

人民防空工程基础下沉,结构断裂、变形,已无法使用的

不符合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的简易人民防空工程,且没有加固价值的。

第二十拆除人民防空工程,拆除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方案,确保拆除安全。报废人民防空工程,申请报废单位应当予以回填处理,消除安全隐患。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拆除、报废人民防空工程加强监督管理,单独建立拆除、报废人民防空工程台账人民防空工程综合统计中核销

监督检查

二十三 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对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一)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检查制度(附件)对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查阅工程维护管理制度、维修保养记录以及工程维护管理的有关档案资料;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工程维护管理和使用安全的有关问题作出解释或者说明;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在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应当设立危险区域警示,停止使用工程,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四)制止危害或者影响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防护能力的行为。

二十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维护人民防空工程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未达到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二十五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和使用管理不善,造成人民防空工程防护功能受损或者引发责任事故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追究责任。

二十六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轨道交通、地下综合管廊等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工程,防护部分的主体结构、设备设施的维护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202511日起施行,有效期5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检查制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检查制度

一、维护管理制度

(一)优良

1.护管理岗位责任制和定期检查、维护等制度完善齐全,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制度落实;

2.有专(兼)职部门或专(兼)职人员负责维护管理工作;

3.消防、用电、治安等安全管理制度健全,有各类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4.人民防空工程平战功能转换实施方案完善,并定期演练。

(二)合格

1.维护管理岗位责任制和定期检查、维护等制度健全,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制度基本落实;

2.有专(兼)职部门或专(兼)职人员负责维护管理工作;

3.消防、用电、治安等安全管理制度健全,有各类应急预案,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4.人民防空工程平战功能转换实施方案完善。

(三)不合格

维护管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工作不落实。

二、工程主体维护

(一)优良

1.结构完好;

2.内部环境整洁、无渗漏水,空气和饮用水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3.工程内外排水畅通,地面无积水,无倒灌。

(二)合格

1.结构完好;

2.内部环境整洁,基本无渗漏水,空气和饮用水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3.工程内外排水基本畅通,地面无积水。

(三)不合格

1.主体结构损坏;

2.内部环境差,渗漏水严重,空气和饮用水达不到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3.工程内外排水不畅通,地面积水严重。

三、防护设施维护

(一)优良

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防爆波活门、超压排气活门等完好无缺,胶条完好,密闭性能好,油漆层完好,金属件无锈蚀,闭锁启闭灵活轻便,各种零部件完整无缺,保持清洁。扩散(活门)室无杂物。

(二)合格

各种门扇基本完好无缺,胶条完好、密闭性能好、油漆层基本完好、金属件无严重锈蚀,启闭轻便。

(三)不合格

防护设施年久失修,胶条脱落,金属件严重锈蚀,启闭不便。

四、工程设备维护

(一)给排水

1.优良

1)管道畅通,冲洗阀、消防栓等各种阀门启闭灵活,无锈蚀;

2)消防栓给水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处于完好状态,且压力正常

3)卫生设备清洁,无破损;

4)排水构筑物(污水集水池、防爆波化粪池、排水防爆波井)管道畅通、无渗漏,沉积物定期清掏;

5)水泵及其动力设备能按照规程要求进行保养维修,清洁干燥无锈蚀,其性能保持良好状态。

2.合格

1)管道畅通,冲洗阀、消防栓等各种阀门启闭灵活;

2)消防栓给水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工作正常;

3)水泵及其动力设备能按照规程要求进行保养维修,其性能基本保持良好状态。

3.不合格

1)管道漏水严重,冲洗阀、消防栓等各种阀门启闭不灵活;

2)消防栓给水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能正常工作;

3)水泵及动力设备保养维修不及时,不能正常工作。

(二)通风空调

1.优良

1)设备保持整洁、干燥,外壳及各种配件漆面良好,无锈蚀,各种橡胶件无老化。密闭阀、自动排气阀等各种阀门无锈蚀,开启灵活,关闭严密;

2)风机启动灵敏,工作正常,机身及部件清洁干燥;

3)除湿设备工作正常,效果良好;

4)进、排(烟)风口保持干燥清洁,无杂物;

5)能按规程操作和维护保养。

2.合格

1)设备保持整洁,漆面良好,金属部件无锈蚀,橡胶件基本无老化;

2)各种阀门无锈蚀,开启灵活,关闭严密;

3)通风、除湿等设备工作正常;

4)基本能按规程操作和维护保养。

3.不合格

1)设备长年失修,金属部件严重锈蚀,橡胶件老化;

2)阀门开启不灵活,关闭不严密;

3)未按规程操作和维护保养。

(三)供电及照明

1.优良

1)设备工作正常,性能良好;

2)照明设备固定牢固无松动、清洁,工程内无任意接线用电,应急照明设备数量充足,性能良好;

3)火灾报警系统处于完好状态;

4)能按规程操作和维护。

2.合格

1)能做到安全用电,按规程操作;

2)工程内无任意接线用电,应急照明设备数量充足,性能良好;

3)火灾报警系统工作正常。

3.不合格

1)用电混乱,任意接线安装设备;

2)应急照明设备配备数量不足;

3)火灾报警系统不能正常工作。

自动(智能)化设备

1.优良

1)设备工作正常,无故障;

2)系统保持高效、稳定的性能状态

3日常维护按照预定计划进行,包括清洁、润滑、检查、测试等工作

4)能按规程操作和维护。

2.合格

1设备虽然可能发生轻微问题或故障,但能通过及时维护保养迅速恢复

2)设备故障不会影响整体性能和使用功能;

3.不合格

1)设备出现严重故障或频繁问题,无法正常工作

2维护人员自行维修无法复原有系统功能和工作状态

3需要采取紧急维修措施来解决问题

(五)通信设备

1.优良

1通信要素机房落实防雷、防火、防鼠、防潮、防尘措施,环境干净整洁,布局合理、放置稳定、布线美观,安全可靠

2通信要素机房空调性能良好,新风系统工作正常

3UPS电池组无鼓包、漏液,机柜各项参数配置正确,性能良好

4屏蔽间电磁屏蔽性能发挥良好,屏蔽接地系统良好

5通信要素机房设备运行状态正常,通信网络基本畅通

6网络安全系统功能完备,防护策略合理合规有效。

2.合格

1通信要素机房基本落实防雷、防火、防鼠、防潮、防

尘措施,环境干净整洁,布局合理,安全可靠

2通信要素机房设备虽然可能发生轻微问题或故障,但能通过及时维护保养迅速恢复

3UPS电池组局部有鼓包,机柜各项参数配置基本正确,设备故障不会影响整体性能和使用功能;

4屏蔽间电磁屏蔽性能发挥好,屏蔽接地系统基本符合参数要求

5通信要素机房设备运行基本正常,通信网络保持基本畅通

6网络安全系统功能基本保证日常使用安全,防护策略基本合理有效。

3.不合格

1通信要素机房未落实防雷、防火、防鼠、防潮、防尘措施,环境干净整洁,布局合理、放置稳定、布线美观,安全可靠

2通信要素机房空调性能损坏,新风系统无法正常工作

3UPS电池组鼓包、漏液,机柜各项参数配置部正确,不能够提供通信不间断电源

4屏蔽间电磁屏蔽性破坏,屏蔽接地系统损坏

5通信要素机房设备运行不正常,有告警信息,通信网络中断

6未配备网络安全系统,未设置防护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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