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维护管理办法)由自治区国防动员办公室负责起草。编制过程中通过书面及自治区国防动员办公室官网征求意见建议,共征求38条意见。召集新疆人防行业专家召开座谈会,全面梳理各方面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维护管理办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为依据,借鉴内地省份国防动员系统先进经验,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维护管理办法》。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
(一)必要性。人防工程是国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战时保障人民群众和物资就地就近掩蔽,减少人员伤亡和物资损失,以及平时抢险救灾、应急救援,为经济和人民生活服务,编制专门的维护管理办法是非常必要的。同时在实际工作中,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也出现了许多亟需解决的新问题。为确保人民防空工程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自治区国防动员办公室有必要结合实际制定一部规范性文件加以规范,保持人民防空工程良好状态。
(二)可行性。此外,随着城市化的加速和人民防空工程数量的增加,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出现了新情况新变化,比如公用人防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的情况日益增多,但对维护管理责任主体的认定不明确,导致人防工程维护资金、管理责任落实难等问题较为突出,大量人防工程特别是防空地下室工程长期处于失修失管状态,制约了人民防空事业发展。因此制定具体的维护管理办法成为实际需求,在编制《维护管理办法》时,借鉴国内先进的维护管理经验,这些经验为制定维护管理办法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和启示。
二、制定的起草依据
主要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作为《维护管理办法》的起草依据,即: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已经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四条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维护;单位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由单位负责维护;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由投资者或使用者负责维护。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加强监督检查。”
三、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维护管理办法》编制过程中,广泛向自治区国防动员办公室机关业务处、所属事业单位,各地州市国动办(人防办)和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共收集修改意见38条,采纳合理化建议33条,未采纳的5条意见,并对部分文字和法律技术要求进行了反复修改、调整和规范。
四、集体讨论决定情况
2024年8月30日,自治区国防动员办公室2024年第9次室务会,对《维护管理办法》进行审议,同意《维护管理办法》在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按程序印发。并要求做好文件解答和指导落实工作。
五、主要内容及说明
《维护管理办法》共六章,二十八条,主要内容:
(一)健全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体制。明确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责任划分,规定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贯彻分类管理、定期维护、拆除补建、损坏追责原则,实行谁使用、谁维护、谁管理的制度。
(二)建立健全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制度。一是通过区分按照人防工程的不同类型,明确维护管理责任主体。二是建立健全维护管理工作制度。三是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技术规程》落实保养措施。四是推进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专业化、市场化,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人防工程维护管理。
(三)明确人防工程保护要求。一是加强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管理。二是规范人防工程改造程序。三是细化禁止实施影响人防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防工程防护能力的具体行为。
(四)建立人防工程退出机制。一是明确禁止擅自拆除、报废人防工程的基本原则。二是明确拆除人民防空工程,限期由拆除单位补建的相关规定。三是对于不具备就近补建条件的,规定应当缴纳易地建设费。四是明确可以申请报废人防工程的几种情形。五是规范人防主管部门人防工程拆除报废相关权责范围。
(五)建立监督检查机制
明确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中落实监督检查责任和具体执行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