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防动员办公室

政府信息公开

关于再次公开征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在人防工程内安装使用指引(暂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6-27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到:

为了规范人防工程内安装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行为,指导和规范操作实施,自治区国防动员办公室拟制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在人防工程内安装使用指引(暂行)》(征求意见稿)。在征集社会各界意见基础上,我办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3627日至75日。

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电子邮箱:xjgdbgcc@qq.com

2.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华南路288自治区国防动员办公室工程建设管理(请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征集字样)

3.电话:0991-2381319

4.传真:0991-2381026

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防动员公室网站(http://rfb.xinjiang.gov.cn),政民互动版块下的民意征集专栏中提出意见

自治区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362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在人防工程内安装使用指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制定目的为充分发挥人防工程社会效益,规范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在人防工程安装、使用、管理,保障人防工程合理安全利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保证人防工程战备效能,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适用范围】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平时功能为车库的人防工程,安装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适用本指引。

指引所称新能源电动汽车是指技术参数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小客车,不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非标电动四轮车、载重电动车等。

指引所称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是指用于新能源电动汽车提供电能的设施,包括充电设备、供电系统、配套设施等。

第三条建设支持各级国防动员(人防)部门应当大力支持新建人防工程中按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要求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积极支持有需求、有条件的既有人防工程按本指引要求加装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

第四条安装原则】既有人防工程,安装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应符合人防技术规范,保持人防工程战时功能。不得侵占和破坏人防设施,不得影响人防工程防护效能,不得影响人民防空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

新建人防工程,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应与人防工程同步设计、施工,同步验收。

第五条办理程序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安装由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单位统一组织实施,向人防工程所地在的县(市、区)国防动员(人防)部门提出申请,并提报充电设施设计、施工方案。国防动员(人防)部门应当组织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单位、充电设施使用人或所属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安装单位等进行现场踏勘,确认充电设施安装是否改变既有人防防护结构、防护设施,并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提出要求。

不涉及改变既有人防工程防护结构、防护设施的,应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确需改造人防工程防护结构、防护设施的,由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单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施工图,按照人防工程改造的要求办理审图及相关批准手续,县(市、区)国防动员(人防)主管部门依据施工图审查结果进行审核确认并批准。

第六条安全要求安装于人防工程的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应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设备、材料、工艺,并符合防火安全、用电安全、环境保护、人防防护等要求;满足防撞、防火、防水等要求,在充电功能区、设备安装处配备安全导向、充电位引导等标志和安全警告、消防安全等标识。

第七条用电要求】在既有人防工程中安装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不得超过人防工程电源用电负荷承受能力(如超过原用电负荷承受能力应采用专线供电的方式),用电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充电操作与维护便捷。既有人防工程外接电源应通过人防工程预留的线缆备用管引入人防工程内,如引入外接电源线缆确需穿墙打洞的或是充电设施安装过程中有影响工程防护效能的,应按照人防工程改造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新建人防工程应统筹考虑,统一专用电缆引入,实行专缆专用。

第八条安装要求】安装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位置应合理,按防护单元设置充电设施总配电箱,位置尽可能安装在原工程总配电箱设置房间内或附近。未经批准不得打孔穿越人防墙体、顶板、底板等防护结构,不得任意侵占和破坏人防设施,不得影响人防工程的平战转换。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安装应符合国家相关汽车充电桩安装技术规范与标准。

第九条【施工要求】用于固定充电设施需要的钻孔,其深度、直径、间隔不得损伤工程防护要求,钻孔深度不得超过65mm,直径不得超过15mm,间隔不得少于100mm。安装施工不得使用重锤,风镐等振动较大工具,以免损坏相邻结构构件。在人防工程底板上增加基础用于固定充电设施,施工基础时不应破坏或降低人防工程底板的强度、密闭、防水、抗渗等性能。

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安装单位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现行相关操作规程、验收标准执行。

第十条【布局要求】充电设施宜布置在地下一层,不应布置在地下四层及以下。新建人防工程在设计阶段应统筹考虑,统一布局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第十一条【其他要求】安装、使用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应当符合消防部门、供电部门等相关单位要求,确保消防安全和用电安全。

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进行设计、安装,并依法办理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相关责任

(一)工程使用管理单位责任。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单位应当积极支持并配合设计单位、安装企业、供电部门等勘察现场,提供相关工程图纸,商定停车区域内充电设施电源位置、管线走向及施工方案并监督充电设施安装施工单位按相关标准要求进行规范施工。

(二)安装单位责任。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安装单位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关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执行,妥善保护工程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造成破损的应当及时修复。

(三)使用人责任。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使用人在使用过程中接受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单位和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应当自觉对电动汽车自用充电设施、线路等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租赁期满或因其他原因不再租赁人防车位时,须无条件负责拆除并恢复原状。

第十三条【管理要求】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对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线路等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单位是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应与充电设施使用人签订安全使用责任协议,切实履行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巡查制度,定期对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使用情况、充电设施、线路等设施设备运行维保情况进行检查,确保人防工程正常安全使用。

第十四条资料留存】人防工程内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装完成并竣工验收后,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单位应按将充电设施安装有关资料(申请安装人登记资料、设计图纸、安装施工单位竣工资料、线缆入户人防工程节点照片、线缆在人防工程内走向布置及固定照片、带充电桩的车位照片等)留存备查,并同时报送所在地县(市、区)国防动员(人防)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监督管理】工程所在地的国防动员(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对充电设施安装使用情况不定期进行检查,对发现的不安全因素,应责令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单位、充电设施使用人或所属单位予以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六条违规责任】充电设施安装使用过程中出现影响人防防护效能的,应依法追究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单位、充电设施施工单位等的责任。

第十七条【参照执行】本指引主要适用于已建人防工程安装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新建、扩建人防工程安装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可参照本指引,同时还应符合国家、自治区现行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第十八条实施时间】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