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内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行为,指导和规范操作实施,自治区国防动员办公室拟制了《人防工程内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安装使用指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3年6月2日至6月9日。
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电子邮箱:xjgdbgcc@qq.com
2.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华南路288号自治区国防动员办公室工程建设管理处(请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征集"字样)
3.电话:0991-2381032
4.传真:0991-2381026
5.登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防动员办公室网站(http://rfb.xinjiang.gov.cn),在"政民互动"版块下的"民意征集"专栏中提出意见
自治区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3年6月2日
《人防工程内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安装
使用指引(征求意见稿)》制定说明
一、制定背景
随着电动汽车的应用和普及,为解决居民安装充电设施的问题,自治区国动办研究制定了《人防工程内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安装使用指引(征求意见稿)》,对充分利用人防地下车位增设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具体操作规定进行明确,即满足居民的安装和需求,又不影响人防工程防护效能。
二、制定目的
规范人防工程内安装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行为,指导和规范操作实施,保障人防工程合理安全利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人防工程防护效能。
三、制定的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四、重点明确的问题
1、禁止规定。安装使用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不得破坏人防设备设施,不得影响人防工程防护效能,不得擅自在人防工程围护结构穿墙打洞。
2、用电要求。人防工程内部电源的功能是保障人防工程的电气设备正常运转,不是为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而设计建设的。新能源电动汽车对充电设施的电压和电流有特殊要求,最好用专门的外接电源来充电。外接电源可以使用人防工程预留的线缆穿线管。
3、施工要求。用于固定充电设施需要的钻孔,其深度、直径、间隔不得损伤工程防护要求,钻孔深度不得超过65mm,直径不得超过15mm,间隔不得少于10cm。
4、各方责任。明确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单位、安装施工单位、充电设施使用人的责任。
人防工程内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
设施安装使用指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充分发挥人防工程社会效益,满足人民群众对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安装要求,规范在防工程内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安装,指导和规范操作实施,保障人民防空工程合理安全利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保证人防工程战备效能,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电动汽车。本《指引》所述新能源电动汽车是指技术参数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小客车,不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非标电动四轮车、载重电动车等。
第三条:充电设施。本《指引》所述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指用于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的设施,以及为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使用和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
第四条:安全要求。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安装于人防工程,应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设备、材料、工艺,并符合防火安全、用电安全、环境保护、人防防护的要求。
第五条:用电要求。安装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不得超过人防工程内部电源用电负荷承受能力。做到供电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施工操作与维护便捷。新建用人防工程应统筹考虑,统一专缆引入,实行专缆专用,增设专用配电箱、柜,电源至充电桩线缆应规范架设。
第六条:禁止规定。安装使用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不得破坏人防设备设施,不得影响人防工程防护效能,不得擅自在人防工程围护结构穿墙打洞。
第七条:改造申请。外接电源可以使用人防工程预留的线缆穿线管。因引入外接电源线缆确实需要穿墙打洞的,或是充电设施安装过程中有影响工程防护效能的,须由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单位按照人防工程改造程序,报请属地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安装要求。安装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位置应合理,不得妨碍人防门正常启闭,便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新建人防工程应统筹考虑,统一布局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第九条:施工要求。用于固定充电设施需要的钻孔,其深度、直径、间隔不得损伤工程防护要求,钻孔深度不得超过65mm,直径不得超过15mm,间隔不得少于10cm。安装施工不得使用重锤,风镐等振动较大工具,以免损坏相邻结构构件。
第十条:相关责任。
1.使用人责任。自用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使用人,应按照相关程序向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单位申请设施安装,并选定具有机电安装资质或电力承包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
2.安装单位责任。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安装单位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关操作规程、验收标准执行,妥善保护工程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造成破损的应当及时修复。
3.工程使用管理单位责任。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单位应当积极支持并配合安装企业或供电企业勘察现场,提供相关工程图纸,商定停车区域内电源位置、管线走向及施工方案,并监督充电设施安装施工单位按要求规范施工。
4.违规责任。充电设施安装使用过程中出现影响人防工程防护效能的,依法追究人防工程使用单位、充电设施施工单位等的责任。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要求。自用充电设施应当自觉对电动汽车自用充电设施、线路等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单位应与自用充电设施使用人签订安全使用责任协议,切实履行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巡查制度,定期对电动汽车自用充电设施、线路等设施设备运行维保情况进行检查,督促使用人安全使用充电设施。自用充电设施使用人在使用过程中应接受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单位和人防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后期处置。租赁车位到期或不再使用充电设施的,安装自用充电设施的使用人按照安装前的约定处置。
第十三条:资料留存。人防工程内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完成后,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单位应按要求将充电设施安装有关资料留存备查。(主要有:申请安装人登记资料;安装施工单位资料;线缆入户人防工程节点照片;线缆在人防工程内走向布置及固定照片;带充电桩的车位照片等)
第十四条:其他要求。人防工程安装使用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应符合国家、自治区现行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参照执行。利用人防工程安装共用充电设施的可参照本《指引》。
第十六条:实施时间。本《指引》自2023年*月*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