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防空行政处罚
裁量基准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全区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自治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各地、州、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实施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组织在实施行政处罚时,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范围内自行选择作出具体行政处罚决定的权力。
第四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组织依照本细则的规定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
第五条 不同的法律规范对同一违法行为的规定不一致,相互有冲突的,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有关适用的规定。
第六条 实施人民防空行政处罚,应当依据本细则规定的基本原则,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执行。
第七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准确认定违法事实、依法确定违法行为适用的罚则的基础上,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三)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责令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四)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人防主管部门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5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重大及以上安全、质量事故的;
(二)隐匿、销毁重要违法行为证据的;
(三)多次实施违法行为且拒不改正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
对于部分违法行为认定为情节严重的,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罚款处罚外,应当及时通报有权机关依法采取责令停产停业、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降低资质等级、暂扣许可证件、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处罚。
第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法定处罚上限予以处罚:
(一)危及人防战备和人防设施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严重损害群众利益,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暴力抗法或者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其他恶性事故的。
第十三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作为裁量依据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经过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审议决定:
(一)情节复杂、争议较大的;
(二)对公民罚款1000元以上或给予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2万元以上的;
(三)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
(四)其他需要集体审议的。
第十五条 依法查处的人防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存在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情形的,应当移交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当事人存在涉嫌犯罪情形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不具备或不符合本细则关于不予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直接适用《裁量基准》的违法情节予以相应种类和幅度的处罚。
第十七条 自治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各地、州、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及时纠正或者予以撤销。
第十八条 徇私舞弊、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由有权机关对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视情节轻重调离执法岗位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
权力 基本码 |
权力名称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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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处罚-01000 |
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处罚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不按照国家的要求和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修建,可并处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的罚款,但罚款总额不得超过10万元。 对责令限期修建,逾期仍不修建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补缴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 |
较轻 |
建设项目已施工,但具有补建人防工程条件,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告知后,及时办理人防工程建设许可的。 |
给予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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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建设项目已施工,不具备建设人防工程条件且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告知后,承诺办理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许可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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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建设项目已施工,不具备补建人防工程条件且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告知后,拒不依法补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 |
给予警告;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但罚款总额不得超过十万元;责令按照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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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处罚-02000 |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༯span>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
较轻 |
拆除人防工程面积500平方米以下拒不补建,但经人防部门教育后,按照规定标准补偿易地建设费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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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拆除人防工程面积500平方米以下拒不补建或补偿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二千元至三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至三万元罚款;责令依法按照拆除面积补偿易地建设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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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拆除人防工程面积5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拒不补建或补偿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三千元至四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三万元至四万元罚款;责令依法按照拆除面积补偿易地建设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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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拆除人防工程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拒不补建或补偿的。 |
给予警告;对个人处四千元至五千元罚款,对单位处四万元至五万元罚款;责令依法按照拆除面积补偿易地建设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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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处罚-02000 |
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span>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
较轻 |
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2次以下,及时纠正,未造成影响;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未造成损坏,及时恢复原状,未造成影响的。 |
免予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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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占用人防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音响信号,3次以上5次以下,未及时纠正的;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造成损失2000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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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占用人防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音响信号,6次以上10次以下,未及时纠正的;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造成损失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二千元至三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至三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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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占用人防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音响信号,10次以上,未及时纠正的;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造成损失5000元以上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三千元至五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三万元至五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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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处罚-02000 |
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span>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
较轻 |
拒绝、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影响正常施工,经教育,及时改正的。 |
免予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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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拒绝、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影响施工工期5日以上10日以下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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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拒绝、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影响施工工期10日以上20日以下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一千元至三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至三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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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拒绝、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影响施工工期20日以上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三千元至五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三万元至五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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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处罚-03000 |
危害人防工程及设施安全或者降低人防工程防护能力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功能的行为:(一)占用、堵塞人民防空工程的进出道路和通风、出入等孔口;(二)在人民防空工程安全范围内采石、取土、爆破、打桩、钻探等;(三)擅自在人民防空工程安全范围内建设地面设施和埋设地下管线;(四)向人民防空工程排放废水、废气以及倾倒其他废弃物;(五)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故意损坏人民防空工程设施。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危害人防工程及设施安全、影响人防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防工程防护能力情节较轻,且经过人防主管部门告知后及时改正的。 |
免予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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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危害人防工程及设施安全、影响人防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防工程防护能力情节一般,且经过人防主管部门告知后及时改正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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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危害人防工程及设施安全、影响人防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防工程防护能力情节较重,且经过人防主管部门告知后不能及时改正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一千元至三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至三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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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危害人防工程及设施安全、影响人防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防工程防护能力情节严重,且经过人防主管部门告知后拒不予以纠改正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三千元至五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三万元至五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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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处罚-03000 |
不按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防工程的处罚 |
⠂ ⠼/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
较轻 |
有一处违反国家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导致分项工程质量不合格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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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有二处违反国家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导致分部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工程通风、给排水、强弱电等配套设施达不到规范要求,影响其使用功能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二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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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有三处违反国家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导致分部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工程通风、给排水、强弱电等配套设施达不到规范要求,影响其使用功能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至三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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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有四处以上违反国家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导致民防工程丧失基本防护效能或造成永久性缺陷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四万元以上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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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处罚-03000 |
侵占人防工程的处罚 |
⠂ ⠼/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
较轻 |
侵占人防工程面积不足100平方米,或侵占时间不足15天,且未造成人防工程结构、设施损坏,情节轻微,并能主动整改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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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侵占人防工程面积不足300平方米,且未造成人防工程结构、设施损坏;或侵占时间不足30天,且未造成人防工程结构、设施损坏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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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侵占人防工程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不足2000平方米,且未造成人防工程结构、设施损坏;或侵占时间30天以上,不足6个月,且未造成人防工程结构、设施损坏的侵占。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一千元至三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至三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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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侵占人防工程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或侵占时间6个月以上;或对人防工程结构、设施造成损害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三千元至五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三万元至五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