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我区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人防工程使用安全和保持良好的战备状态,有效发挥人防工程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人防工程使用备案登记制度。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后,人防工程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须到人防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申领《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未取得《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的人防工程,不得使用。
(一)租赁使用的人防工程,使用单位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防主管部门)提交相关备案资料,申领《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
(二)建设单位自用的人防工程,应由单位法定代表人作为甲方与承包人或责任人签订合同,以明确管理责任,并向人防主管部门申领《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
(三)未领取《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已经投入使用的早期人防工程,使用单位须于2021年12月31日前到当地人防主管部门完成相关手续补办工作。
(四)公众聚集场所的工程在申领《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时,必须提交公安消防部门核发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意见书。
二、人防工程使用单位申请备案登记,领取《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申请书(附件1);
(二)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证件;
(三)《人民防空工程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2);
(四)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的《人防工程赁使用合同》(附件3);
(五)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的《人防工程安全责任书》(附件4)。
三、人防主管部门接到使用单位申报后,应在10日内对使用合同及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核发《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人防工程使用证的有效期限应与合同期限相一致。
四、开发利用人防工程的使用单位、使用用途、使用规模发生变更的,原使用单位应提前30日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未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使用单位不得转租人防工程或转让人防工程使用权。
五、《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实行年审制度。年审由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具体实施,时间为每年的第一季度。年审时使用单位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副本);
(二)《人防工程租赁使用合同》;
(三)使用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证件;
(四)人防工程维护保养记录和相关影像资料。
六、《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由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统一印制,各地州市人防主管部门核发。各地州市人防主管部门需在每年12月31前,将本年度《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核发使用明细情况和下年度《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需求数量上报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七、使用单位应将《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正本)悬挂在人防工程管理用房等明显位置。
八、使用单位对人防主管部门在日常巡查和年度审验中发现指出的问题应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按人防主管部门要求,在消除隐患前暂停使用。
九、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到期后需要申请延期的,申请人应当在该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交相应申请。
十、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防主管部门收回《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
(一)工程使用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到位的;
(二)拒不履行工程维护和安全管理义务的;
(三)利用工程从事危害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的;
十一、《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编号采用如下规则:
新【城市名】人防NO:序号。
如:新【克拉玛依市】人防NO:0001
十二、人防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实行备案登记制度,是加强人防工程日常维护管理的有效手段,是保证人防工程战时效能的重要措施。各工程使用单位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确保相关工作顺利开展。
附件: 附件1 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申请书
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1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