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防动员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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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细则

发布时间:2021-10-08   浏览次数: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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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落实行政执法

“三项制度”工作细则

为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963号)和《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新政发﹝201993号)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结合实际,制订本工作细则。

 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一)行政执法公示的主体

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作为具有法定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开展行政执法公示工作,具体公示工作由秘书人事处负责。

(二)行政执法公示的范围

行政执法公示信息分为基本信息和动态信息。

除依法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外,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应当在官方网站或办公场所主动公示以下行政执法基本信息,并根据变动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1.行政执法基本信息公示

1)机构职能、执法主体、办公地点、办公时间、通信地址、咨询电话、监督电话;

2)权责清单、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3)执法人员信息,包括:姓名、所在部门、执法证号码、执法证是否有效等信息;

4)政务服务事项的服务对象、办理条件、办理方式、办理流程、法定时限、承诺时限以及申办材料的目录、表格、填写说明、示范文本;

5)行政处罚的执法流程、裁量基准、听证标准;

6救济权利、救济途径及监督方式;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主动公示的基本信息。

2.行政执法动态信息公示

行政执法动态信息公示主要包括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公示、特定执法过程信息公示和执法结果公示。

1)执法检查计划公示。工程建设管理处应当会同人防行政执法监察总队于每年一季度制定并公示当年的双随机执法抽查计划。

2)特定执法过程信息公示。工程建设管理处人防行政执法监察总队执法过程中需要组织公开听证的,应当采取发布听证公告的方式,公示听证时间、地点、听证事项等信息。

3)执法结果公示。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按季度主动公示执法检查结果;工程建设管理处人防行政执法监察总队应当自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其他行政执法结果应当在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公示。

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部分撤销、确认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依法变更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撤下已公示的相关行政执法结果信息。

(三)行政执法公示的途径

行政执法公示以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官方网站公示为主,以办公场所现场公示政务新媒体公示等为辅。

工程建设管理处、人防行政执法监察总队可以在办公场所采取设置公示点的方式公示,并提供相关政务咨询服务。

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中,要主动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救济渠道等,做好说明解释工作,并在检查文书中予以记录。

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

(一)行政执法全过程的范围

行政许可的全过程记录自接收相关申请材料开始,包括接收、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等一般程序环节和补正、勘验、中止、延期、听证等特别程序环节。

行政检查的全过程记录执法检查活动开始,包括现场核查、送达、复查等一般程序环节和询问、勘验、抽样、鉴定、责令改正等特别程序环节。

行政处罚的全过程记录自获取违法线索开始,包括初核、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终结一般程序环节和听证、检测等特别程序环节。

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的各类档案应当妥善保管,有条件的可实行数字化存档,实现行政执法行为的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方式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采取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等方式。

文字记录可以采用纸质法律文书或者电子文书进行记录。音像记录可以采用执法记录仪、摄像机、音视频监控等设备进行记录。

(三)规范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

1. 完善文字记录。工程建设管理处、人防行政执法监察总队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种类、性质、流程等,采用行政执法文书标准格式,使用行政执法规范用语;建立行政执法文书制作和档案管理制度,规范执法文书制作和案卷管理,推行行政执法文书电子化,确保行政执法文书和案卷完整准确。

2. 规范音像记录。工程建设管理处、人防行政执法监察总队要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不同类别、阶段、环节和执法活动场所,明确记录主体、设备配备、记录形式、记录要素、公开属性、储存期限和方式、监督管理等要求。建立全过程记录装备的使用、管理和监督规则,加强音像记录规范化建设,明确记录流程。做好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的衔接,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对行政执法过程中的现场检查、随机抽查、调查取证、证据保全、听证、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活动应当进行音像记录;对直接涉及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要全过程音像记录。受送达人拒绝接受行政执法文书的,可以将执法文书留置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执法人员应当在到达执法现场时开启记录仪和录像设备,至现场执法程序完成前不得关闭设备或调至静音。对有关突发事件的处理、纠纷的调处等,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全过程记录,保存视听资料。

3. 严格记录归档。工程建设管理处、人防行政执法监察总队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加强对执法台账、法律文书、全过程记录资料的制作、使用、管理和归档保存通过执法记录仪和录像设备形成的视听资料,应当及时制作执法全过程电子档案,确保行政执法行为有据可查,实现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任何人不得修改、删除或损毁记录信息。

4. 有效运用记录。工程建设管理处、人防行政执法监察总队要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在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中的作用。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保存、管理、使用记录信息调阅制度定期对执法文书和视音频资料进行抽查,总结典型案例,发现和改进执法薄弱环节,依法维护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一)制定重大行政决定事项目录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决策等行政执法决定,包括下列事项:

1. 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

2. 案件情况复杂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3. 经听证程序作出决定的;

4. 撤回或者撤销行政决定的;

5. 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决定;

6. 其他重大行政决定。

(二)重大行政决定法制审核流程

1. 具体承担案件或者政务服务事项办理的工程建设管理处、人防行政执法监察总队应当将下列材料提交秘书人事处审核,并对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1)完整的卷宗材料;

2)办理建议、理由及依据;

3)其他需要提交的证据、证明材料。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时限有明确规定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届满前5个工作日提交法制审核。

2. 秘书人事处负责对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形成法制审核意见书,经分管领导同意后,交工程建设管理处、人防行政执法监察总队

3. 工程建设管理处、人防行政执法监察总队应当对秘书人事处审核中提出的合法性、合理性意见进行研究并提出是否采纳的意见;存在异议的,可以与秘书人事处协商沟通;经沟通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请党组会或主任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4.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后,工程建设管理处、人防行政执法监察总队负责执行行政执法决定,并做好立卷归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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