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防空办公室,昌吉州、克拉玛依市、哈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进一步推进我区人防“放管服”改革,积极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加快构建我区人防工程建设行业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守法、监管有力的市场准入体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人防主管部门不再受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单位承揽设计业务告知性备案”、“人民防空工程监理甲级资质单位开展业务告知性备案”的相关申请。
二、自治区人防办不再受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资质认定”、“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乙、丙级资质认定”的相关申请;已提出申请,尚未办结的,终止办理。
三、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定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人防工程专业资质即可开展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定的工程监理企业相应资质即可开展人民防空工程监理。
四、本文件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自治区人防主管部门原关于人防工程设计、监理资质行政审批事项的权力清单、办事指南对应内容和《关于对人防工程设计乙级和人防工程监理乙、丙级资质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新人防规〔2020〕3号)于2021年7月1日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1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