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防空办公室,昌吉州、克拉玛依市、哈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现就《关于做好贯彻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行政审批管理规定(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人防办发﹝2021﹞9号)“第六条关于附件1《修建防空地下室配建面积标准》的规定中第1款”修改为:1.对于工业用地(M)建设项目和物流仓储用地(W)建设项目计算基数为所有非生产性计容建筑面积之和,配建比例执行居住用地指标。
各有关部门(单位)在工作中如有新的问题,可随时向自治区人防办反映。
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1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