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
人民防空工程是国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战时保障人民群众和物资就地就近掩蔽,减少人员伤亡和物资损失,以及平时抢险救灾、应急救援,服务经济和社会等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模逐步增加,提升人防工程维护和使用管理水平迫在眉睫,自治区国防动员办公室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一部规范性文件加以规范非常必要。为此本《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人防工程的类别,强化各类人防工程平时的维护管理,提增了人防工程战备效益。同时,《办法》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放管服”改革要求,规范和完善人防工程使用、项目拆除、报废等程序,有力提升人防工程建设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建设和民生保障的效能。
二、起草依据
主要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作为《办法》的起草依据,即: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已经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四条“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维护;单位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由单位负责维护;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由投资者或使用者负责维护。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加强监督检查。”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六章二十八条,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规定了人民防空工程的范围、维护管理的定义及职权划分、适用范围等。
第二章工程维护,明确了人民防空工程投入使用时应该遵守的规定。
第三章工程保护,规定了人民防空工程在平时使用过程中如何进行保护。
第四章工程拆除和报废,明确了人民防空工程拆除和报废的条件以及如何补建的要求。
第五章监督检查,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要求。
第六章附则,明确了参照条款及生效时间。
通过制定《办法》,目的是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发挥人民防空工程在战时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维护标准,使之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做到战时能防空袭,平时能防灾减灾救灾相结合。
四、编制过程
2024年初,根据自治区国防动员办公室工作计划,结合我区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现状,着手开始编制《办法》。2024年3月至6月,在广泛听取机关各处室、所属事业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办法》(初稿)。6月以来,通过网上公告、发函、发放征求意见稿等多种方式向各地、州、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及有关专家及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组织召开专家座谈会,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对反馈的意见建议逐条研究论证,以上共收集修改意见38条,吸收合理化建议33条,未采纳5条意见,并对部分文字和法律技术要求进行了反复修改、调整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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