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防动员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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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行政审批管理规定》修订说明

发布时间:2023-11-01   浏览次数: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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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背景

2020年11月,为贯彻落实自治区“放管服”改革工作部署要求自治区人防办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行政审批管理规定(试行)》,简化了人防工程审批核算标准适应了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联审联批要求《规定》试行期间,我们两次下达补充《通知》,及时解决各地州在行政审批中困难问题。

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中行政规范性文件试行期不得超过2年之规定,我们借鉴江苏、浙江等省规定,并结合我区实际工作,修订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行政审批管理规定》

修订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

修订过程

9月5日,启动修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行政审批管理规定》工作。9月12日,完成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行政审批管理规定(草稿)》;经处室研究讨论后形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防工程行政审批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9月14日,向14个地州国动办下发《关于征求修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行政审批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征求到意见建议77条,采纳39条。9月15日在新疆国动办官网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公示期内未有单位反馈意见。10月7日,向机关处和所属事业单位下发下发征求意见《关于征求修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防工程行政审批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征求到意见建议6条,采纳3条。按照征求的意见建议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行政审批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最终形成《规定(送审稿)》。10月12日,报送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

主要内容

新《规定》共6章29条。

第一章总则。第二条中增加了易地建设收费标准按照关于修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办法〉的通知(新发改规〔2021〕10号)执行。第七条增加了地铁、隧道、综合管廊等地下公用基础设施兼顾人民防空需求内容。

第二章防空地下室审批管理。增加第十二条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范围和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范围内容。

第三章,删除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审批管理内容,增加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内容。

第四章人民防空工程拆除审批管理。保持不变。

第五章监督管理。保持不变。

第六章附则。新文件实施时间和废止相关文件,并删除文件解释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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