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昌吉回族自治州、克拉玛依市、哈密市、和田地区、喀什地区国动办(人防办),阿勒泰地区、阿克苏地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塔城地区、吐鲁番市住建局(人防办):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管理相关要求,确保防护设备生产安装符合国家标准规范规定,切实提升我区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水平,保障人防工程战备效能。根据《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管理办法》《人民防空工程质量验收与评价标准》《人民防空防护设备(防护门类)通用技术要求》《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等法规文件及规范要求,现就加强我区人防防护设备全链条质量检验检测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各个环节质量管控
(一)规范人防防护设备生产企业行为。人防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应当规范生产过程管理,健全自检流程和自检能力,落实原材料进场检验制度,并留存原材料检测报告及合格证明文件。生产企业生产的同批次防护设备出厂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逐批抽样检测,检测参数应覆盖《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出厂生产质量主要检测目录(传统门)》《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出厂生产质量主要检测目录(新型门)》《人防工程防护性能质量主要检测目录》(详见附件1、附件2、附件4)内容并结合产品实际确定。防护设备进入人防工程建设施工现场前,生产企业应向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同批次抽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应明确抽样检测的防护设备使用项目及樘数,同时检测关键指标不得随意减少。
(二)加强人防防护设备检测管理。2025年1月1日起,疆内各生产企业按照《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人民防空防护设备(防护门类)通用技术要求〉的通知》(国人防建〔2024〕3号)要求,对《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目录》确定的防护设备进行生产,并对生产的新型防护设备(防护门类),在出厂前委托具备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对首批生产的新型防护设备(防护门类)进行型式检验,并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疆外生产企业在疆销售新型防护设备(防护门类),进场后应提供具备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同批次出厂抽样检测报告,同时提供首批新型防护设备(防护门类)型式检验检测报告。
(三)推行防护设备赋码管理。待“国家防护设备服务系统平台”上线后,在自治区范围内生产、销售、安装防护设备的生产企业和检测企业,须接入“国家防护设备服务系统平台”后,方可依法从事生产和检测活动。并按要求对每个人防工程使用的防护设备相关信息和检测相关信息进行录入,统一赋码,实现全过程可追溯。
(四)严格落实防护设备质量内控制度。疆外各生产企业要高度重视人防防护设备生产和安装质量内控工作,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要求,全面提升产品生产及安装质量管理水平,严肃认真开展好人防防护设备生产和安装质量管理活动,确保进疆销售、安装的防护设备产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五)加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管理办法》(发改国防规〔2024〕1450号)要求,在疆开展检验检测业务,出具客观公正的检验检测报告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接受各地州市人防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强化建设各方主体责任
(一)各方责任主体责任。建设单位是人防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施工单位对人防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监理单位对人防工程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检测单位对人防工程质量的检验、检测承担责任,防护设备生产企业对防护设备质量承担直接责任。各地州市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质量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防护设备产品涉及责任单位依法依规处理。
(二)落实防护设备进场检查要求。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在人防工程建设管理中,应依据《人民防空工程质量验收与评价标准》(RFJ01-2015)等相关规定,在防护设备、构配件等进入施工现场时,及时开展进场复验及抽验工作,核查防护设备产品、构配件等出厂第三方抽样检测报告(同批次)、产品合格证及铭牌信息等。同时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在防护设备进场后,对同批次防护设备进行抽样检验,重点对门扇质量进行破拆检测。破拆工作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单位、生产企业、第三方检测机构参加,在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下,由质量监督部门现场抽取,破拆检测参数应符合《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产品与安装质量检测标准(暂行)》(RFJ003-2021)、《人民防空工程复合材料(连续玄武岩纤维)防护密闭门、密闭门质量检测标准》(RFJ001-2018)、《人民防空工程复合材料(玻璃纤维增强塑料)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标准(暂行)》(RFJ004-2021)、生产加工图纸及国家、行业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同时破拆检测全过程影像资料必须留存,并入工程资料长期保存。复验或抽检不合格的,须由原生产企业限期整改并重新检测,未整改到位的禁止进入安装施工环节。
(三)加强竣工验收前检测。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及安装的防护设备进行安装质量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参数需按照《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安装质量主要检测目录》(附件3)及《人防工程防护性能质量主要检测目录》(附件4)内容并结合产品实际确定。经检测合格后,建设单位方可组织人防工程项目竣工验收。
(四)建立台账完善验收资料。建设单位应建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管理专项台账,记录产品来源、检测流程、检测数据、安装位置等详细信息,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并入工程验收资料。
三、推动跨部门联合执法检查
(一)建立统一开放市场。各地州市人防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统一开放的市场要求,依法取得人防防护设备生产资质的企业,均可在我区从事防护设备的生产、销售活动,任何地方不得设置限制条件。对于进入我区的防护设备生产企业,各级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主动服务,加强政策标准的宣传和指引,及时答复企业咨询。
(二)加强对市场行为的监管。各地州市人防主管部门要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县市区人防主管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加强人防工程监督管理,全面落实行业市场监管及项目建设过程监督,健全部门信息共享机制,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等有关规定,充分发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作用,杜绝人防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质量安全隐患。发现承担防护设备检验检测任务的检测机构,存在弄虚作假、出具失实、虚假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将问题线索及时推送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并协助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发现监理单位在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依法履行监理责任的,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移交问题线索,并协助依法进行查处。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及时推送信用中国(新疆)并在门户网站公示,确保我区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达标可控。
联系人:姜炜 联系电话:0991—2381319 13899946677
注:该附件1、2、3、4详见PDF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