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防动员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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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5-11-28   浏览次数: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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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是国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战时保障人民群众和物资就地就近掩蔽,减少人员伤亡和物资损失,以及平时抢险救灾、应急救援,为经济和社会服务等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我区城市建设加速推进,人防工程建设规模持续扩大,数量不断增多,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方面,也暴露出些问题亟待解决如各地竣工验收备案程序不够规范,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不足,各部门监管不能形成合力等。针对这些问题,自治区国防动员办公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自治区实际,2015年原自治区人防办印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试行)》进行修订。进一步规范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标准和流程,强化对人防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管控,提高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确保我区人防工程质量可靠、功能完备。

二、起草依据

(一)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人民防空领域的上位法,是制定本规定的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七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区的人民防空工作;州、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第二十一条⠼fontface="仿宋_GB2312">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质量监督报告以及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应当出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未取得认可文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二)部门规章与规范性文件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2010288号全面阐述了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的各个方面,是本次修订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主要内容

规定十三条,主要内容:

一是阐述了制定目的、适用范围;二是明确了竣工验收条件、备案程序、所需材料等内容;三是规范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情况监督管理相关要求和处罚措施等内容;四是规定了解释权的归属及生效时间

四、编制过程

2025年初,根据自治区国防动员办公室年度工作计划,结合我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现状,着手开始编制《规定》。202578发文征求各地(州、市)国动办(人防办)意见建议86发文征求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意见,同时发布在自治区国防动员办公室门户网站公开征求社会面意见94日发文征求办机关各处、所属事业单位以及各相关厅局意见建议共征集33条意见,采纳10条意见未采纳部分进行了当面或电话沟通,充分交换意见202510月自治区国防动员办公室室务会,对《规定》相关内容进行审议,经研究同意按会议讨论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按程序印发,同时做好规范性文件解答和指导落实工作

附件下载:
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的政策解读.mp3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