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依据
主要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作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起草依据,即: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已经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四条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维护;单位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由单位负责维护;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由投资者或使用者负责维护。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加强监督检查。”
二、制定文件的必要性
人防工程是国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战时保障人民群众和物资就地就近掩蔽,减少人员伤亡和物资损失,以及平时抢险救灾、应急救援,为经济和社会服务等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随着经济的发展,人防工程建设规模逐步增加,做好人防工程的平时维护管理尤为重要。同时在实际工作中,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也出现了许多亟需解决的新问题。为确保人民防空工程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自治区国防动员办公室有必要结合实际制定一部规范性文件加以规范,保持人民防空工程良好状态。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送审稿)共七章,三十二条,主要内容:
(一)健全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体制。明确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责任划分,规定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贯彻分类管理、定期维护、拆除补建、损坏追责原则,实行谁使用、谁维护、谁管理的制度。
(二)建立健全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制度。一是通过区分按照人防工程的不同类型,明确维护管理责任主体。二是建立健全维护管理工作制度。三是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技术规程》落实保养措施。四是推进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专业化、市场化,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人防工程维护管理。
(三)明确人防工程保护要求。一是加强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管理。二是规范人防工程改造程序。三是细化禁止实施影响人防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防工程防护能力的具体行为。
(四)建立人防工程退出机制。一是明确禁止擅自拆除、报废人防工程的基本原则。二是明确拆除人民防空工程,限期由拆除单位补建的相关规定。三是对于不具备就近补建条件的,规定应当缴纳易地建设费。四是明确可以申请报废人防工程的几种情形。五是规范人防主管部门人防工程拆除报废相关权责范围。
(五)建立监督检查机制
明确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中落实监督检查责任和具体执行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