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
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说明
一、修订背景
人民防空工程是战时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平时服务群众生产生活的重要设施,其建设质量至关重要。为加强行政监管,自治区人防办于2015年首次发布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规定(试行)》,为全区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履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职能提供了制度遵循,发挥了有力指导作用。但随着形势任务的发展和监管实践的深化,国家出台了有关新的法规政策,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在人防工程应用,加强人防军事斗争准备对工程质量提出了很高要求,同时人防工程建设管理也积累了大量经验,原有《规定》存在过时缺失、不够具体严密等问题,需要调整补充完善。尤其是行政机构调整改革和行政“放管服”深化改革,给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带来新情况新要求,有关制度规定应及时跟进,修订《规定》很有必要。
《规定》的修订,主要依据《人民防空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文件,结合新的实际,吸收了全区各地监管新经验,借鉴了兄弟省份行业监管好的做法。
二、修订内容
新修订的《办法》共有6章36条,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一)关于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职责方面
新修订《办法》依据国家人防办有关规定,变投资方式划分为建设形式划分,进一步明确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管职责所应覆盖范围,以保证各级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全面履行监管职能。
(二)关于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方面
按照新一轮行政机构调整改革部署安排,2019年全自治区人防系统行政机构改革已逐步完成,有10个地州市人防部门并入住建部门。为适应新的体制运行,新修订的《办法》对加强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作出新的规定,要求地(州、市)、县(市)应当设立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在建设质量监督机构设立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科室,以保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有专业力量实施。
(三)关于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责方面
原《规定》对人防质量监督机构的具体职责要求不够具体、不够规范,新《办法》依据国家人防办《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文件要求,着重强调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应立足当前新形势新要求,突出了人防工程实体监督中防护方面的专业监督和人防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行为监管,确保监督机构履职全面、行为规范。
(四)关于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程序运行方面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新修订的《办法》取消了质量监督手续办理中对审图机构的资质要求。为贯彻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9〕65号)精神和《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联合竣工验收办法(试行)》中关于“联合竣工验收实行‘统一申报、统一受理、限时联合办理、统一出具意见’的原则”的有关要求,新《办法》规定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规定参加联合竣工验收,并对竣工验收履行有关监督责任。
(五)关于参建责任主体质量义务方面
新修订的《办法》坚持问题导向,侧重对各方参建责任主体质量行为进行了规范调整,增加“要求项目经理不得擅自离岗”的规定。目前我自治区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企业已有3家,为避免监管盲区,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国人防﹝2014﹞438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防专用设备设施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新修订的《办法》增加了对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履行质量义务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