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依法行政,规范人防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编制背景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214号)的要求,行政机关具体负责本系统执法领域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工作。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修订施行,我办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规定,并结合行政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拟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综合裁量,对相关裁量内容进行了明确,于2023年11月15日印发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细则》(新国动规〔2023〕3号)。
二、编制原则
一是依法依规。人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裁量范围、裁量幅度内设定,同时在设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时,还充分考虑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执法对象情况、危害后果等因素。
二是科学合理。在制定基准时,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将行政处罚裁量空间具体细化为若干裁量阶次,确保裁量基准具有科学性、可操作性。
三是宽严相济。贯彻关于积极推行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对危害后果轻微或者违法行为较轻的,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鼓励和引导违法行为当事人主动改正轻微违法行为。对严重的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突出惩处力度和对其他违法行为的震慑作用。
三、主要内容
本裁量基准细则包含裁量基准细则和裁量基准,其中裁量基准细则包含适用范围、实施原则、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从重处罚的情形、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以及实施程序等内容;7项主要违法行为裁量基准包含权力基本码、权力名称、法律依据、违法情节、适用条件、裁量阶次和具体标准。主要内容如下:
(一)裁量基准。明确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必须在准确认定违法事实、依法确定违法行为适用的罚则的基础上,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列明了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的追溯期限、当事人合法权利的保障、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集体审议等内容。同时,裁量基准中确定的从重、从轻处罚的情形与《行政处罚法》保持一致,既发挥教育引导作用,又突出对严重违法行为的惩处震慑作用,鼓励和引导当事人及时改正轻微违法行为。
(二)裁量规则。裁量规则参考浙江、重庆等兄弟省市的做法,裁量时明确对配合调查取证情况、违法频次、整改情况等裁量要素,根据情节的轻重对违法行为进行具体划分,实现裁量标准与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相匹配,为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供有力支撑。
(三)轻微不罚。结合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行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新政办发〔2023〕51号),对部分行政处罚事项中情节轻微且及时改正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
四、实施时间
本裁量基准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