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2020年11月,为贯彻落实自治区“放管服”改革工作部署要求,原自治区人防办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行政审批管理规定(试行)》,简化了人防工程审批核算标准,适应了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联审联批要求。《规定》试行期间,我们两次下达补充《通知》,及时解决各地州在行政审批中的困难问题。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并结合我区实际工作,在征求社会各界和地州市意见的基础上,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行政审批管理规定(试行)》进行了修订。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
三、主要内容
(一)适应并联审批要求
《规定》增加第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实施防空地下室建设、易地建设、人民防空工程拆除的审批,应按照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要求,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并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协同高效的建设项目审批机制,落实建设项目并联审批要求。
(二)优化防空地下室配建面积标准
《规定》附件1对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计算基础调整为非生产性计容建筑面积。对于混合类用地进行明确:对有明确土地性质比例划分时,按照不同土地性质分别计算汇总;对没有明确土地性质比例划分时,对于和居住用地混合使用的混合地块可按居住用地标准进行计算;其他类型混合用地按照配建比例高的地块性质标准进行统一计算。
(三)明确修建和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范围
《规定》增加第十二条防空地下室应当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民用建筑建设项目不论规模,应当按一次性整体规划的计容面积计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范围详见附件2。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范围详见附件3。
(四)细化警报设置要求
《规定》第十四条增加警报器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明确了人民防空警报器设施专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0㎡。
(五)完善防空地下室互联互通内容
《规定》第十五条防空地下室建设应考虑与周边具备连通条件的其他地下工程互连互通,根据实际设置连接通道。
1.同一建设项目内不同的人民防空工程必要时应设计地下通道相连通,连接通道可按普通地下室设计,净宽不宜小于1.5m,净高不宜小于2.2m。
2.防空地下室和周边其他地下工程无连通条件时,人民防空工程应设置连接预留口部。
(六)补充易地建设审批管理
《规定》依据《关于修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办法〉的通知》(新发改规〔2021〕10号),增加第三章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管理工作,明确易地审批条件、审批要求和减免范围必须符合《关于修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办法〉的通知》(新发改规〔2021〕10号)规定。
(七)精简兼顾人防工程要求
《规定》删除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审批管理内容。增加第七条地铁、隧道等地下交通干线、综合管廊等地下公用基础设施以及其他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工程,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其建筑面积不计入防空地下室的统计面积,单独作为兼顾设防面积予以统计。地铁项目按照《轨道交通工程人民防空设计规范》(RFJ02-2009)执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在施工图设计审核时,对工程建设提出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审查意见。